新希望生猪出栏规划,农村生猪养殖规划
农村生猪养殖规划书
在进行猪场规划和安排建筑物布局时,应将近期规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现有条件,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做到节约占地。并做好猪场粪便和污水处理。
根据以下原则,一般将猪场分为生产区、管理区、病猪隔离区。
(1)生产区
该区是整个猪场的核心区,包括各种类别的猪舍,饲料加工调制间、饲料仓库、人工授精室等。该区应放在猪场的适中位置,处于病猪隔离区的上风方向。地势稍高于病猪隔离区,而低于管理区。
饲料调制间和仓库应设在与各栋猪舍差不多远的适中位置,且便于取水。
各类猪舍应坐北朝南或偏东南而建,以保持充足的光照,达到冬暖夏凉。各类猪舍间应保持30米以上,各栋猪舍间应保持20米的安全距离。
(2)管理区
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等,是猪场与外界接触的门户。应位于生产区上风方向,生产区进出口的外面,京津地区适于将管理区设在生产区的西南角或东北角。
(3)病猪隔离区
包括隔离舍、兽医室和贮粪场。一般设在猪场下风或偏风方向。隔离舍和兽医室应距生产区150米以上,贮粪场应距生产区50米以上。
农村养猪计划书的范本
我觉得职涯发展不等同于职位晋升,职涯发展是一种包含健康、家庭、学习、工作、交际等等诸多因素的集合体,是经验、知识和技能的沉淀积累过程,是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程,是目标自我实现的过程,而职位晋升可能只是职涯发展进程中的某一个目标而已
虽然说职位晋升未必就需要一个完美的职涯发展规划,但却必须基于职涯发展的根本出发,这样就会有一个大致的方向,然后不断的努力缔造自己,由此得来的职位晋升才显得更有底气,更加踏实,才有说服力
农村生猪养殖规划书范文
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系统总结“十三五”以来畜牧兽医工作成效,全面分析判断未来五年发展趋势,对“十四五”时期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作出系统安排。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畜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奶牛、生猪、家禽养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在产品保障目标上,猪肉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牛羊肉自给率保持在85%左右,奶源自给率达到70%以上,禽肉和禽蛋保持基本自给。在产业安全目标上,实现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大幅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取得突破,饲料、兽药监管能力持续增强。
农村小型养猪场计划书
猪场生产计划包括的内容较多,现将主要的几种分述如下:
(1)猪群周转计划 主要是为了确定各类猪群的头数、猪群的增减变化、年终保持合理的猪群结构。它是制定其他计划的基础。
表5 猪群周转计划
(2)配种分娩计划 该计划阐明计划年度内全场所有繁殖母猪各月交配的头数、分娩胎数和产仔数。它是组织猪群周转的主要依据,也是实施选种选配计划的必要步骤。
编制方法:根据能繁殖母猪的头数、母猪上胎的产期以及后备母猪本年开始配种的时间,具体制定母猪年内配种、分娩和仔猪断奶计划。
(3)猪舍利用计划 根据猪群周转计划,对圈舍全年各月份的利用做出全面安排。
采取封闭式猪舍密集饲养,每头肉猪所占猪舍面积约1米;空怀母猪和妊娠期群养母猪每头占2~3米。
(4)劳动工资计划 根据猪群周转及其他条件,确定各月份用工量、劳力来源及付酬办法。
劳动定额因圈舍、饲料类型及饲料工艺不同有很大差异。在采取封闭猪舍密集饲养和饲喂全价配合饲料条件下,肥肉猪可按每200~300头配备1个劳力,母猪每25~30头配备1个劳力(产仔哺乳期,母猪视产圈条件另加劳力)。根据劳力定额和工资定额编制劳动工资计划。
(5)物资供应计划 包括垫草、设备、用具、能源、运输、药品及防疫等,都要预先有所计算和安排。
农村生猪养殖规划书模板
以“绿色生态养殖”为宗旨,确立了“立足南通、服务上海”的发展战略。通过采用新的生态养殖模式发展生猪养殖,创建通州祥牛生猪养殖产业园,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推进地区特色优势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在市、区、镇各级领导和部门的热心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公司全体股东商定,对通州祥牛生猪养殖产业园进行总体策划和规划
生猪养殖规划图
10万元以上。
1、猪场设计费用
猪场的规划设计需要考虑当地所处地形、气候、通风条件等,猪场要因地制宜,才能搭建好。一般设计费用大约在3-6万元(仅供参考)。
2、建设费用
根据设计图纸开启动工,也要根据气候及环境,做好基础建设,北方寒冷要做好保温,还要考虑猪舍间的跨度问题。这个期间还要考虑将一些猪舍必备块设备的设计添加进去,不同材料安装,其费用不同,所需付出的成本也会大有不同。
3、猪用设备费用
猪场自动化设备的普及,让猪场投入成本加大很多,这个占比也是比较大的。一般包括自动化喂料设备、饮水设备、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粪污处理设备等,虽然前期投入资本大,但是后期给猪场带来的效益也是显而易见的。
基础建设和猪用设备的投入,平均在1000-1400元(左右)/头,以100头育肥猪来说,所需投资在10万元以上。
生猪养殖计划书
仅供借鉴: 要善待职工 猪是活口,生长期短,吃、喝、病、死全靠饲养员来管理,饲养员情绪的变化,对猪只的生长影响很大,为此我们必须善待职工。常言说“你敬他一尺,他敬你一丈,”在管理中,我常把职工当朋友,当兄弟看待。每天我至少到各班组看视一遍,经常跟技术员、饲养员聊天,了解饲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交流饲养心得,传播饲养技术;总结饲养经验,提高饲养水平;掌握思想动态,认真帮助解决。通过聊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感情亲近了、思想沟通了、心情舒畅了、情绪高涨了、积极性提高了、效益也上去了。 严格消毒 猪场的病毒多从场外传入,为防止病毒的侵入,猪场必须严格消毒。(1)、外来人员及返场职工必须先进消毒室消毒。(2)、外来车辆入场必须用火碱水喷洒消毒。(3)、猪舍内外要定期消毒。(4)、猪舍门前要有火碱消毒池。(5)、本场员工不得随意串舍。(6)、集体活动后(如卖猪、转猪等)参于人员必须进消毒室消毒。总之要尽量把病毒、细菌拒之门外。 注意保健和温度 猪在生长过程中,难免会被这样和那样的病毒、细菌、微生物侵蚀。为使猪只健康成长,防患于未然,要做好保健工作。为此,凡新转入一批猪(如产房转保育舍、保育转育肥舍),首先由技术员根据这批猪的健康状况,制定出其保健计划,如饮水中加什么药、料里加什么药、预防什么病、打什么疫苗、何时驱虫及剂量、时间等,饲养员好按时按计划进行。 温度对猪只的生长影响很大,尤其是产房和保育舍,一定要给足够的重视。 量化管理 我场分五个班组,即配种妊娠组、产仔组、保育组、育肥组和一个饲料加工组,每组有一名技术员兼组长,负责本环节的工作,根据各组的特点,制定出各组的指标,各组再将指标分解到人。如配种妊娠组,一个技术员,带四个饲养员,每个饲养员管理一栋猪舍,每舍存猪130头左右。从产房下床的空怀母猪开始,以配种后进那栋妊娠舍,就以那栋饲养员为主配人员。他负责空怀母猪饲喂,查情,掌握配种最佳时间,并及时在其它饲养员的配合和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配种。然后赶入他管理的猪舍,进行饲喂。本舍有多少头猪,耳标号是多少号,计划用什么疫苗,什么时间注射,用量是多少,以及去螨、驱虫、消毒、喂料、补料等工作的时间、用量都由技术员一一列出具体计划,复写两份,交饲养员一份贴在舍内墙上。饲养员按技术员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干完一件工作,饲养员都要在计划后边作出记录。这样饲养员知道每天干什么,怎么干;技术员随时掌握饲喂进度。场长也好检查情况。等计算效益工资时,根据产仔舍的产仔率、弱仔率、死胎率、出生重量和母猪膘情等考核标准,进行效益工资核算。 工资与效益挂勾 为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我厂实行效益工资。根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在全场职工工资大体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出各环节工资标准,并把计算方法教给饲养员,使他先知道,养好这栋猪,可拿到多少工资。做到心中有数。 如保育这个环节。我场共四栋保育舍,每位饲养员管理一栋,每栋有保育猪350余头,从产房转入的10kg左右的仔猪经过45天的饲喂,要达到30公斤以上。我们制定的标准是,每增重1公斤,效益工资为0.1元。死淘率4%,多用1公斤料罚0.05元,节省1公斤料奖0.1元;药费(不食疫苗和粉剂)每转出一头为0.6元,节省按20鬈奖励,多用按10%处罚。这样每人平均工资大约在700元左右,若效益工资低于500元 。说明该饲养员不负责任,该饲养员将被淘汰。 批量盈亏核算 我场实行的是全进全出管理模式。每舍为一批,每转一批,统计员就要对这批猪进行一次核算,看这批猪在这个环节里每公斤的成本是多少。 如育肥舍,一舍猪在320头左右,从30kg上下,由保育转入饲喂80多天,增重到90 kg左右出售。根据记录,看增重、料比、死淘、用药(含疫苗、粉剂、消毒等)等情况一一算出,用量、单价、金额、再加上效益工资,分摊的水电、煤、杂品费用,看这批猪总共用了多少钱,除以净增重量得出在这个环节里,这批猪每增重1公斤的成本是多少。再分段累计出,这批猪从出生到售出每公斤的成本,(含空怀、配种、妊娠及所摊返情和公猪的费用)。最后比对市场实际售价,计算出这批猪盈利的情况。 经过这样的层层管理和核算,使老板知道管理者的成绩,也明白自己的猪场究竟盈利多少。
生猪养殖发展规划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村生态养殖猪创业计划书
养殖项目
1、黑山羊养殖。
2、果树以及其它农作物种植。
项目背景
卧云村是个传统的农业村,富余劳动力较多。广大群众有养殖的传统习惯,养殖积极性高,但由于品种单生产原始、技术落后,且防疫工作不到位,导致成活率低甚至造成动物大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打击了农民的养殖积极性。此外较小的养殖规模没有给养殖户带来应有的经济效益。由于种植业收益率低及卧云村特殊的地理位置所限,导致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如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成为摆在当前的一道难题。创建卧云村立体生态养殖合作社,充分发挥本村自身优势,结合当地实情,引导广大农民创业增收。
农村生猪养殖规划书怎么写
项目名称:生猪养殖项目
申报单位:山西大象集团
申报单位简介:
大象集团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全国新农村建设百强示范企业、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等荣誉称号,并被评为国家星火计划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全国妇女双学双比示范基地。
项目概况
(一)项目内容
1、为有效发挥静乐县资源优势,进一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缓解当地能源结构矛盾,拟对该项目进行招商。
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标准化圈舍及配套饲料厂、有机肥厂、无害化处理中心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约0.5亿元,全部企业自筹。
(三)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及其它配套设施齐全。
项目进展情况
(一)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山西省产业规划;
(二)核准(备案):前期工作已准备完善,已申报;
(三)土地、环保: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及环保规定,经县国土部门及环保部门初审认可。
拟引资方式:独资、合作
招商方向:
招商需求:有意向投资本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可与招商联系人或静乐县招商服务中心联系
招商对象:符合本项目产业特点的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技术人员。
特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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