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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对水体的污染,水产养殖对水体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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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养殖业对水体的污染

水质变化网箱养殖中,影响水体水质的因素主要是残饵、养殖对象的排泄物以及化学药品等。残剩的饵料散落到水体中,增加了养殖水体的营养盐以及有机物的含量,造成水体污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养殖对象的排泄物排入水体造成网箱内氮、磷含量增多;消毒治疗等化学药品残留在水体中,轻则造成水质恶化,发生浮头,重则直接造成养殖对象的中毒死亡。

水温变化当养殖水体水温环境发生突然变化时,除了引起养殖对象减少进食,抵抗力变弱,容易感染疾病,还会造成水体底层水温高于表层水温,造成上下水体“垂直对流”,从而将底层低氧水及鱼类残饵、腐殖质等堆积发酵产生的有害气体(如H2S)带到养殖水域表层,水体的BOD和COD值升高,造成网箱鱼因缺氧而大面积死

水产养殖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目前的水产养殖一般都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污染,主要是当养殖用水排出时会带来富营养化的水体和残留的药物。

水产养殖水体污染

1、一些厂家在配制水产配合饲料时,往往只是片面考虑水产动物对蛋白质的需求量,而忽视了水产动物对能量的需求量,添加大量鱼粉是导致高磷和高氮污染。

2、水产动物排泄的大量含氮物质是造成水体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这些含氮物质主要来自饲料中那些未被消化利用的粗蛋白质和氨基酸。

3、部分添加剂的不合理使用,不能提高饲料的利用率,对水体环境的污染程度。

蛋白质是鱼虾生存的重要营养物质,是构成机体细胞、组织、器官的重要组成物质。鱼类正常生长需要饲料中有数量足够、容易消化吸 收、各种氨基酸配比适宜的蛋白质。鱼类摄取蛋白质不足时,生长缓慢、机体免疫力下降、各种氨基酸配比适宜的蛋白质。鱼类摄取蛋白质不足时,生长缓慢、机体免疫力下降、组织更新缓慢、创伤愈合力差、易患病。摄取的蛋白质过多,消化利用不了的蛋白质就会以氮元素的形式排出体外,既降低了机体对蛋白质的利用效率,又加重了水质管理的压力,同时也易引起肠道疾病的发生。在相对适宜的蛋白质水平条件下,氨基酸平衡不仅会使鱼虾获得较快的生长速度,而且其免疫力也会有所增强。

水产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

暴雨天气对水产养殖的危害与管理措施

暴雨,多发生在高温持续中突遇气候变化,常伴随大风和雷电,容易产生洪水、垮塌等自然灾害。对于水产养殖行业,在天气突变特别是暴雨降落的时候,水中溶解氧急速降低,鱼虾会出现缺氧浮头的现象。

暴雨极端天气容易造成昼夜和水体上下层温差大,水质变化快,水产养殖动物受环境变化影响应激反应加剧,免疫力下降,极易导致病害发生与流行,这对水产养殖业危害特别大。

水中氧气的来源与消耗

天气突变造成水体溶解氧的变化,可从水中氧气的来源与消耗来分析:

水体溶解氧的来源:

水中溶解氧主要来源是依靠水中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

1.空气的溶解;

2.水生生物(特别是浮游植物)光合作用。

水体溶解氧的消耗:

1.养殖生物呼吸作用;

2.微生物耗养;

3.水中化学耗养;

4.水中氧气的逸出。

在精养池中,晴天浮游植物光合作用产生的氧气可以达到精养池的一昼夜溶解氧总吸入的90.3%,扩散溶入水中的仅占9.5%。

池水中消耗溶解氧最多的为晚上的浮游生物、细菌的呼吸作用和水中有机物的氧化分解,可占到72.19%,鱼类耗氧占16.1%,上层过饱和逸出的约占10.4%,底泥耗氧约0.6%。

影响溶解氧变化的因素

养殖水体溶解氧的变化,主要受光线强度和气压两个方面的影响。

1.水中的氧气主要来源于水生物的光合转换作用,其次才是对空气的溶氧。

天气突变常导致气温、光照、气压的突变。水温相对气温的恒定性较好,因此气温的突变并不是水中溶氧变化的主要原因。但光照的突变将严重影响水生物的光合转换过程,导致产氧量下降。

2.气压的降低,造成水体对氧的溶解度降低,导致水体缺氧。

3.在气压低的情况下,常可见水体底部污染物泛起,这就是所谓“泛塘现象。

“泛塘”现象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气压对水体的影响力,“泛塘”的结果造成水底因缺氧而抑制的好氧菌重新得到获取氧气的机会,由此急剧消耗水体溶氧。

4.环境气压低对养殖动物体内的溶氧能力同样产生了负面作用,导致血液携氧量的降低,因此动物需要通过更多的呼吸来增加氧的摄入。

5.一般在气压低的时候比如下雨之前,尤其是夏季暴雨来临之前溶解氧非常低,还有水生生物的光合作用,夜里要进行有氧呼吸释放二氧化碳,也容易造成溶解氧偏低。

因此,天气突变时水体缺氧并且养殖动物很容易浮头和生病,其原因主要是光照和气压影响的结果,而这个影响主要通过降低产氧、降低溶氧、增加耗氧综合形成的。

水体富营养化或偏肥的影响

现在水产养殖的水体大多富营养化或偏肥,甚者还施用一定的肥料来促使水体生产力提高,如果过量施肥,任何季节任何时候都会造成一定的水体富营养化,从而导致溶解氧降低。

解决的方法是:水体容易富营养化的池塘应该多投放一些鲢鳙鱼等依靠浮游生物为食的鱼类,如果遭遇雷电大风暴雨天气,应尽量开启增氧机加氧。

暴雨前后对水生动物的影响

暴雨前,气压低、天气闷热,池塘溶解氧快速下降,容易导致养殖动物处于不适状态。

暴雨时,水温急剧下降,光照减弱,微生物出现大量死亡,藻菌相易转换,池塘的微生态结构发生急剧变化,从而养殖动物容易发生“应激”反应。

暴雨后,天气晴热,多数池塘蓝藻大量繁殖,加上死亡的微生物腐败,导致池塘水质变差,底层缺氧,养殖动物容易患病。

空气压强与气候温度的关系

压强与温度是成正比关系的,降雨时空气中气温下降,但水温下降的比较慢,此时空气中压强小于水中溶解氧的减少,阴雨天气影响日光的穿透,从而很难维持稳定的水温,同时连续阴天数日还会影响藻类繁衍,导致氧的损耗。

暴雨期间水产养殖的管理措施

1、暴雨前,应该加强巡塘,加固塘基及防逃设施,检查养殖器械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等。

2、暴雨前中后都要开启增氧机,尽可能增加池塘溶解氧,减缓池塘微生物死亡,稳定水相,防止疫病大规模发生。可使用帮邦魔盒在线水质检测仪在手机软件上设置溶氧上下限,当停电,溶氧不正常时可以电话报警,让养殖户加快反应速度,减少损失。

3、暴雨期间,少投或不投饲料,以免增加池塘有机物耗氧量,同时增加鱼虾活动量,以摄食池塘微生物,从而减少池塘生物总耗氧量。

4、暴雨成灾的,在暴雨过后应及时做好灾后处理工作。如死鱼、病鱼,受暴风卷起的水草要立即捞出,并作无害化处理,防止腐烂污染水质,并估算死亡养殖动物的数量、重量,以供补放苗种参考。

5、灾害发生后,抓紧修复被洪水冲毁的塘坎和各种养殖设施,加固坝坎,及时清除池塘里过多的淤泥,迅速恢复生产能力。如对水浸泡的养殖设施如增氧机、水泵、投饵机等,应抓紧拆卸、烘干、冲洗并进行检修和维护,以便尽快恢复生产。

6、加强消毒工作。对有鱼虾池塘应尽量采用低刺激消毒剂,如使用活性碘、水产用二溴海因等泼洒消毒,可有效防止鱼体因擦伤所引起的体表溃疡、烂皮烂尾等继发性疾病。对无鱼虾池塘,将水尽快抽干,曝晒、清池,用生石灰150千克/亩,对池塘和周边进行消毒。

7、暴雨后,要调控好水质。有条件的可将浑水及时抽出,换注新水;对pH值在8.5以内的池塘,可泼洒生石灰调节养殖水体的pH值,改善水质。平均水深在1.5~2.0米的池塘,可每10~15天每亩用生石灰10千克,化浆水后全池泼洒一次;对水质变清的池塘,可投放生物菌肥、复合肥料等,以保持池塘有足够的肥量让藻相和菌相平衡;对水质过浓,池底有机质含量过多的池塘,建议施用光合细菌、芽孢杆菌等微生态制剂、底质改良剂。比如酵之源,菌多多,弧克。使用微生态制剂的同时,必须开动增氧机,避免缺氧。

8、灾后及时补放苗种。对池塘逃鱼、应激死亡的鱼虾等情况进行观察、判断,以摸清存塘生物量,确定补放品种及数量。鱼种入池前应用2~3%的食盐水浸泡3~5分钟,以防病菌的传播。

9、加强灾后饲养管理工作,重点是投足饲料、施足肥料。饲料中要适当添加VC、免疫多糖、保肝健、免疫多肽进行投喂,提高鱼虾蟹抗应激能力;如果已经发生细菌性病害,则还需另外添加鱼用抗菌药物。

10、养殖池塘是养殖鱼类的生存环境,如何让经受洪涝灾害后的养殖池塘环境尽快稳定下来,为养殖鱼类提供稳定的生存环境,是水产养殖业者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对在洪涝灾害中受损的池埂,进行修复和加固;对损坏的进、排水系统要及时恢复其功能。彻底清除沉积在池塘中的淤泥、杂物和垃圾等,为养殖鱼类重建良好的生存空间。对养殖池塘的供水系统与供电设施进行检修,发现问题要立即修复;同时,对养殖用设备,如增氧机、抽水机、渔船和网具等要仔细地检修,对于已经损坏的养殖用设备要及时修理和重新配置。

鱼急性烂鳃病、鳃霉病、出血病等爆发性疾病预防:

11、连日下雨及阴天,水温又再次回落到28℃以下,正是“ 急性烂鳃病”的爆发条件之一,同时连续阴天,水体藻类死亡老化,消毒不及时,底质有机质过多时,又是鳃霉病和出血病的爆发高峰。尤其是草鱼、鲤鱼、观赏鱼感染鳃霉较为严重,爆发性死亡率高;而花白鲢、草鱼、鮰鱼等出血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因此,在此天气条件下,加强此类疾病的预防。主要是,在做好消毒、调水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鱼体体制的增强。增强鱼体免疫力及抵抗力在这时候显得尤为重要,龙昌杜仲叶提取物属于中草药绿色饲料添加剂,对于提高免疫力,尤其是强对流天气后的抵抗力,作用于鱼体虾蟹本身效果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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