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污染的来源是什么,水产养殖的污染来源
水产养殖的污染来源有哪些
①养殖前期肥水的时候使用大量的肥料,但是前期水温较低,水体没肥起来,这些肥料沉积在池塘底部,给池塘底部的细菌的繁殖创造了条件,残饵在池塘的底部富集,这些有机质经过长时间的日积月累形成了一层腐殖质,就是我们所说的泥皮。
②池塘的底部往往是氧气不够充足的,在厌氧的条件下底部的有机质会被细菌分解产生气体这些气体往往是有害的,还有一些气体是底部的微生物在呼吸时产生的气体,同时有一些塘口的水体阳光直射到池塘底部,底气藻类在光合作用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气体。
③这些气体和有机碎屑腐殖质混合在一起当浮力大于重量的时候就会浮出水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泥皮的形成原因。
水产养殖的污染来源有哪些因素
农村面源污染是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具有位置、途径、数量不确定,随机性大,发布范围广,防治难度大等特点。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是农村居民生活废物,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而流失的农药、化肥、残留在农田中的农用薄膜和处置不当的农业畜禽粪便、恶臭气体以及不科学的水产养殖等产生的水体污染物。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由沉积物、农药、废料、致病菌等分散污染源引起的对水层、湖泊、河岸、滨岸、大气等生态系统的污染。
与点源污染相比,面源污染范围更广,不确定性更大,成分、过程更复杂,更难以控制。
水产品污染途径有哪些
细菌污染仍然是水产品的主要卫生学问题,副溶性血性弧菌是最常见的致病菌
水产养殖会产生哪些污染
养殖废水的来源 水产品废水污染物的来源主要分为:生活污水的排放、工业污水的排放、养殖水体自身的恶化(分物理化学两种:包括饵料过剩、残饵致使的淤泥累积,水体富营养化、化学药剂滥用以及天气变化导致的水体上下层混乱、溶氧不足致使的理化性质变化等)。
1.生活污水的排放 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是养殖水体污染的一大因素之一。生活在快速发展的社会里,生活污水也少不了,在养殖场附近一半没有专业的污水处理厂。有的养殖户将自己的生活污水,不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养殖水体。
2.工业污水的排放 工业发达的今天,到处都是工业浓烟和废。大部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只顾眼前利益,抓经济效益,抓政绩,不顾长远利益;工业企业的工艺技术落后,装备陈旧,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管理力量薄弱;工业结构性矛盾突出;能源结构不合理;生态环境脆弱;是目前城区环境质量保障设施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和造成污染形式严峻的主要来源,也是水产养殖水体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 3.养殖过程产生的污染
物理因素导致水体恶化:
集约型养殖饵料集中投放,容易造成投饵过多、投饵方法不当或饵料质量较差造成残饵过多而引起污染。
化学因素导致水体恶化:
药剂的滥用以及剂量用药、不规范用药和使用违禁药等是药物污染的主要来源。 水产养殖中化学药品的使用会造成病原体产生抗药性,药品的残留物,污染水环境,同时还会杀害水中的有益微生物,造成水生生态的失调。经常使用杀菌剂、杀寄生虫剂等防治水产动物疾病,使用杀藻剂、除草剂控制水生植物,使用杀虫剂、杀螺剂等消除敌害生物,此外还使用麻醉剂、激素、疫苗和消毒剂等药物,有时甚至人药鱼(虾)也用,用药剂量越来越大,药物的毒性越来越强。水生动物在养殖和加工过程中,为防病、治病和其他目的使用药物。
水产养殖污染的来源是什么
死了的,不新鲜的,养殖环境不好的,运输条件不好,加工不合理的海鲜,都不卫生!
其实养殖环境我们是看不到的!海鲜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各种海鲜生存的环境,海洋受到了污染:
1、沿海工业企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水;
2、流入海中的河流,这些河流在流经区域有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水;
3、由于带有污染物的废气排放到大气中,形成酸雨后,造成降雨进入海中;
4、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的生态平衡;
5、运输船只抛弃废弃物、污染物泄露,有机物泄露;
6、对海洋地下矿物开采造成的泄露、遗漏等。
食品安全第一,不行,就别吃,容易中毒!
水产养殖最大的危害是什么
水产养殖注意事项 1.为了使养殖生物安全过冬,室外池塘应适当加深水位,温室养殖要做好加温和调节水质工作;同时提前加固,备好应急材料,防止雪灾对温室的损害;网箱养殖应减少操作、防止擦伤。 2.及时起捕水产品。养殖水产品都已进入捕捞期,养殖户要及时起捕,且随着春节的来临,进入成鱼上市旺季,拉网、运输会较频繁,养殖户要注意捕捞操作,防止鱼体受伤。 3.做好清整消毒工作。对已经全部起捕的养殖塘,要做好塘埂、堤坝、沟渠的清整修理;抓住晴好天气进行干塘清淤和曝晒,最大限度杀灭病原生物,为新的养殖打好基础。对于清塘之前不能排水的池塘,可以进行带水清塘,每亩水深1米,用生石灰125千克~150千克溶化后立即趁热全池均匀遍洒。 4.抓好常规鱼种放养。常规鱼种放养应选择健康鱼种,放养前做好消毒工作,有条件的还可做好免疫工作,放养过程要小心操作,避免机械损伤。
水产养殖的污染来源有哪些特点
沿岸海域各海区无机氨和无机磷普遍超标,污染程度有所增加,局部海域营养盐含量已超过国家3类水水质标准,油类污染有所减轻,但珠江口、大连湾、胶州等海域污染仍较严重。
中国近海海域内发生赤潮的频次和面积都有所增加。1994年,全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改善,水产养殖业受到严重影响,局部水域内发生水生生物死亡。
沿岸梭鱼、海螺、蛤蜊、毛蚶、贻贝、牡蛎等水产品受污染影响较大。
水产养殖水污染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永续利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海洋外的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水利、建设、电力、水产、农业、卫生、地质矿产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水环境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中,规定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增加防治水污染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本辖区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本省境内跨县(市)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同一水体的上下游各方或者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的统一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觖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水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在城市和工业集中的建制镇的开发建设中,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水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地表水源直接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不得设置码头;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六)禁止从事耕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水域和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的物品。
第十八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水域和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直接或者间接向生活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准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消除污染。
第二十条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内设置或者扩
大排污口,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评价资格,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禁止不经过核定或者超过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实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排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闭。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排污造成水体污染的,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需要限期治理、停业、关闭的,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引进或者使用国家公布的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设备;禁止采用国家公布的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工艺。
第三十条 不得新建和扩建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化工、制革、电镀等污染型企业。已有的严重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或者居民生活的上述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 船舶排放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农村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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