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参观,养殖场参观人员的条件
养殖场参观考察报告范文
竹鼠的养殖在近几年非常的红火,所以很多人对养殖竹鼠都有点心动,会去一些竹鼠养殖场进行实地考察,对此提醒大家去竹鼠养殖实地进行考察要注意四个方面:。
养殖场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内容是否真实。发证时间和公章是否有效。
参观养殖场,看看养殖场的管理、卫生和防疫是不是达到你想象的规范。
查看养殖场现有的种鼠与要出卖的竹鼠种苗成正比,如果他养的种鼠不多而能出卖的竹鼠种苗很多,这就说明他的竹鼠种苗是炒来的。这个养殖场是以炒种为目的,从这样的养殖场引进种苗是很危险的。
要查看清楚养殖场内现有产仔的母鼠有多少,是否与他现在要出卖的竹鼠种苗成正比。如果在栏舍内没有多少母鼠产仔,而要出卖的竹鼠种苗较多,这说明他的竹鼠种苗也是炒来的,而且说明这个养殖场没有掌握竹鼠养殖技术。从这样的养殖场进种也是很危险的
参观养殖场实践报告
自考动物医学参与实践可以先和一些养殖场联系,将自己学习的动物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养殖场的一些养殖动物联系起来,可以在养殖场参与养殖动物的日常工作喂养,日常检验检疫等一些和动物医学有关的实践活动等,这样就可以把自考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养殖场的实践结合起来。
调研报告范文3000字
调研报告是实用性的应用文中的一种公文,它主要的是通过调研而后形一种独特的文种。它的基本格式是:
调研的基本情况,包括调研内容、题目、调研方法,调研时间地点,调研的目的和参与人员等。
调研题材的基本情况,包括调研的题材所处的背景,基本事实的现状,题材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分析总结,人为干预的经验等。
调研报告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报告的写作署名及形成日期,呈送单位和个人名单。
养殖场参观考察报告范文怎么写
伴着暖暖的阳光,中班组的孩子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浩浩荡荡的来到了奶牛场,与奶牛“亲密”接触,了解了牛奶生产的全过程。
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老师和孩子们分别参观了消毒间,留样间,检验室,听取了工作人员关于牛奶产品生产加工方法等各种知识,奶牛场的叔叔阿姨们还免费赠送给小朋友每人一份牛奶品尝。接下来便是宝贝们最激动的时刻了,家长老师和孩子们大手拉小手排着整齐的队伍去喂奶牛。一进入牧场大门,便看到三头名贵的娟姗奶牛和荷斯坦奶牛站在牛栏里津津有味地吃着饲料,孩子们兴奋地观望、谈论、并亲手拿起干草和秸秆去喂它们,最后还与奶牛进行了合影。
本次参观活动是我园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教育实践的一种形式。活动不但让幼儿对牛奶从哪里来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丰富了幼儿的知识经验,而且还增进了亲子间的情感交流,取得了较好的活动效果。
养殖场实地考察报告
养殖场需要办的证件:
1、备案登记
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区别,在于养殖是需要申请备案的,备案的内容包括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场,主要流程是:备案申请→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公告。
2、养殖档案
这个养殖档案就是一个笔记,包括养殖的品种、数量、还有打疫苗的来源以及出栏和入栏的记录,吃的饲料是什么,病了的话又吃了什么药物等等一系列问题。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个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周边的环境是不是适合做养殖,其实做养殖不是有块地方搭个房子就可以的,是需要建设配套设施的,像是污水处理、粪污处理等等,达到相应标准就能获得合格证了。主要流程:填申请书、设备清单、人员详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意,搞养殖的,必须要有了它才能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执照。
4、经营许可证
只有有了经营许可证,才算是合法养殖。办理步骤:填写申请书、写明资金来源与营业执照等去主管部门申请。这里要注意,如果是特殊养殖的话,要去升级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等待同意之后再报农业部门核定,然后再去专业部门申请。
5、环评
做养殖就要过环评,不然不让养。先去环保局管理科领一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之后拿着土地合同去环保局保卫科交表,等待环保局到现场勘查并且审核通过之后,环评的证书就拿到了。但是如果你的养殖项目和水土保护有牵扯的话,还得有一份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有关水生动物保护的,还得有渔政部门的意见。
以上的这些证,是缺一不可的,万一要是遇到拆迁的话,补助可就没了,到时候想哭都来不及,因此大家在养殖时,一定要记得申请这些证哦。
养殖场参观后体会
搞养殖种植的没有不累的,从承包场地到规划场站设施到引种、消毒、疫苗、驱虫、饲料配比、日常巡场、场区及圈舍温度、卫生,等到繁殖期还要做到更精细化,这关糸到养殖的经济前景更是马虎不得,几何做到陪吃陪睡陪玩的“三陪”模式,稍有不慎一年的努力几何白费,更严重的血本无归,后期还要补助喂养合理分栏,慢慢走向标准化模式,等这一切都正常了又到了出栏期,必定养殖要走经济模式,要市场化,市场行情好一年的收益还是有的,行情一有波动等于一年白干,所以有句话说养殖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养殖要本着吃苦耐劳的精神,不怕苦不怕累坚持本心发展,不怕风言风语,更重要一点贵在坚持,养殖人要有一股疯劲。
最后祝所有养殖的朋友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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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鄂温克旗奶牛养殖情况的调查 对鄂温克旗奶牛养殖情况的调查近年来,人民银行鄂温克旗支行积极投放支牧再贷款,支持牧区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民养殖奶牛。
目前全旗奶牛养殖业已初具规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牧民增收,信用社受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路子。
基本 情况(一)、地方政府全力支持奶牛养殖业。
支持牧民奶牛养殖,调整牧区产业结构,实现牧民增产增收,集约化经营。
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发展奶牛养殖业是实现农牧业良性循环的正确之路。
当地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了积极的扶持,优先解决奶站用地,在发展奶牛养殖业初期,地方财政为贷款农户进行了利息补贴,协调畜牧、财政、保险、乡镇等有关部门全力为奶牛事业服务。
2004年全旗鲜奶产量计划在2003年9万吨的基础上,增长33.3%,达到12万吨。
主要依据是在80公里奶牛带引进高产奶牛2000头,在大雁矿区(含煤业公司)培育奶牛养殖户100户,新增奶牛达到5000—6000头,再就是龙头企业扶持带动奶源基地建设,努力增加奶牛头数,提高奶产量等,都将有效促进指标任务的完成。
(二)、群众养牛积极性空前高涨。
鄂温克旗有7个乡镇的奶牛养殖业已初具规模,现有奶牛8.5万余头(其中:纯种高产奶牛5,300头),全旗牧户4,214户,户均奶牛17.9头,现在相当一部分牧户已还清了购买奶牛贷款本息。
通过三年的奶牛养殖,使原来一贫如洗的牧户拥有了4万元左右的奶牛资产,尝到甜头的牧户纷纷要扩大饲养规模,过去等待观望的牧户也不再犹豫,贷款购牛需求旺盛,其它乡镇农民养牛积极性也非常高涨。
养奶牛,走致富路,已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
(三)、奶牛养殖初具规模。
截止2003年末,全旗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奶牛贷款5,845万元其中:外购高产奶牛1,463头,共有大小奶牛8.5万余头,奶牛小区发展到10个,涌现出新科牧场、巴彦托海嘎查奶牛新村、巴彦塔拉乡奶牛小区等众多的典型养殖场和奶牛小区,各地前来参观学习者络绎不绝:引进高产奶牛5300余头,奶牛单产达到2.37吨;鲜奶产量由4. 3万吨增长到9万吨,年均递增15.9%;全旗70%的奶户集中在奶牛带,80%的鲜奶出自奶牛带;液态奶项目的投产,优化了乳制品结构,提高了产品附加值。
日产鲜奶7.5万吨(其中:商品奶7.5万吨),建立奶站12个,发展奶牛专业户100户,奶牛养殖已形成一定规模。
通过三年奶牛养殖,牧户积累了许多养奶牛经验,养牛效益有了显著提高,为进一步扩大奶牛养殖规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奶牛养殖的促进作用(一)、养殖户的收入明显增加。
据调查,一头奶牛平均日产鲜奶牛18公斤,全年每头奶牛净收入可达3,000元,加上每年生产的牛犊可变现收入,公牛犊可出售500元,母牛犊可卖3,000元,一年一头奶牛纯收入可达3,000—6,000元,如果牧民将种植的玉米转化为奶牛饲料能提高40%的收入,目前,牧区奶业收入占牧民总收入的60-70%,可见发展奶牛养殖业是牧民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条捷径。
(二)、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提高。
奶牛贷款业务的开展,使所在地农村信用的经营效益有了明显提高,尤其联社营业部、大雁华融信用社、伊敏农村信用社效益最为明显。
以前这些信用社有的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有的由于固定资产占比高、有的由于信贷资产质量低,出现了连年的亏损,经营举步维艰。
2001年以来,人民银行、信用社大力支持牧区发展,截止2003年初,六苏木共投放支农再贷款530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牧民牧民用于发展奶牛近3,400头,目前这些信用社支农再贷款利息收入占其全部贷款利息收入的50%左右。
从2001年起全旗农村信用社实现了整体盈余,2001年盈利4.6万元,2002年盈利46万元,2003年盈利14万元,奶牛贷款业务的开拓,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三)、促进了牧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
养殖高产奶牛可以有利于改善草原土壤结构,减轻草场超载的退化压力,为开展绿色农业保护、自然环境创造了条件。
养殖奶牛可以吸纳广大牧区的剩余劳动力,按每人饲养3头奶牛计算,全旗现有奶牛至少可吸收3,500人就业,加上为奶牛养殖提供服务的饲料加工、奶站、兽医、保险等行业吸纳的人员,就业人员将更多。
2003年全旗优良奶牛发展到2万头,安置牧区城镇剩余劳动力6,500多人。
奶牛养殖使牧民由半年忙变为全年忙,现在养奶牛的嘎查、乡(镇)赌博、打架闹事的人少了,学养殖知识技术的人多了;搞迷信活动的人少了,崇尚科学的人多了。
养奶牛为铲除牧区陋习,树立新风尚,稳定社会创造了条件。
存在的问题(一)、奶牛质量偏低。
统规范、有序的奶牛市场尚未形成,奶牛来源主要由个体牛贩子贩运,奶牛一旦出现问题,牛贩子就溜之大吉。
一些乡镇组织牧户外出购牛,由于信息不灵,购牛把关不严,经常出现价格偏高,质量偏低,坑害牧户的现象。
现在全县奶牛质量整体水平不高,大部分奶牛平均日产鲜奶在15—20公斤,有的奶牛日产鲜奶不足10公斤。
奶牛质量低劣,既给购牛户背上沉重的包袱,也给信用社资金造成风险,同时也影响了全旗奶牛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养奶牛风险大。
2003年全旗牧民人均纯收入为4190元,购买一头奶牛的价格在12,000元左右,奶牛一旦死亡,牧民用3年的纯收入才能偿还一头奶牛欠下的债务,风险远远超出牧户的承受能力。
(三)、奶牛养殖户缺少科学的饲养方法和管理经验。
大部分农户没有很好地掌握养奶牛的知识和技能,饲料搭配不当,牛棚卫生条件差,无保健措施,这种现状直接影响了奶牛的成本和产奶量,最终减少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
(四)、贷款期限短。
由于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有限,奶牛贷款绝大部分来源于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而奶牛贷款正常周转一般在2—3 年,贷款期限的不匹配,加重了养殖户的负担。
建议(一)、建立竞争、有序的奶牛市场。
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建立固定的交易市场,严厉打击出售、贩运假奶牛的不法商贩,维护合法商贩的正当权益,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牛市”,让牧户有充分选择奶牛的空间,花钱能买到放心牛。
政府要摆正位置,尽量减少用行政手段参与组织购奶活动,少做费劲不讨好的事,多在规范市场和养殖奶牛技术服务上做文章。
(二)、大力推广科学养殖知识。
畜牧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兽医知识培训,在奶牛集中地区设置兽医站、增加兽医数量,提高其医疗水平,普及广大农民的养殖知识,减少奶牛疾病,提高养殖效益。
(三)、农村信用社应区别对待农业种植业贷款与奶牛养殖业贷款的还款周期,合理确定奶牛养殖业的贷款期限,减轻农民的利息负担和还款压力。
(四)、建立和完善奶牛保险,降低奶牛养殖风险。
2000年以来,鄂温克旗财险公司因奶牛保险理赔出现亏损,从2002年开始不再为奶牛养殖保险。
无保险措施,加大了养殖户的风险,不利于牧民脱贫致富和奶牛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奶牛保险已迫在眉睫,地方政府要在认真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互保机构,合理确定保费和最高理赔金额,有效分散养殖户的风险,现在一头高产奶牛市场价一般在10,000—15,000元,保险赔偿金应确定在7,000元左右,这样一旦出现奶牛死亡,养殖户不会因此一蹶不振,信贷资产也不会出现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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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药蝎养殖全国专业合作社,是隶属于北京中科华夏生态农业技术研究院以现代生物技术研发、种蝎的培育、特种技术推广、生物饲料加工、中华药蝎设备研发的多元化企业,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条。
专业合作社拥有国内面积最大的现代化特种养殖基地,养殖技术领跑在世界最前沿,实力最雄厚的生态特种养殖园区。以药蝎为主要产品,有大型现代化育种棚,立体生态养殖池,大型繁育养殖基地,室内架养、盆养、箱养等多种养殖方式、繁育养殖基地高达10000多平米,一年四季都可以繁育养殖。养殖户可实地参观考察,现场引种。
养殖场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养殖场调查报告范文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那么关于养殖用地政策你又知道多少呢?
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2.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3.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4.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政策,首先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其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最后,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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