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管理软件,生猪养殖管理
生猪养殖管理计划方案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养猪场生产管理计划
1、引种
初次引种,在选择供应单位时,尽可能减少供应单位数量,尽量做到种源引种供应单位的单—性;同时需考察种猪健康水平,有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血清检测报告及其健康历史。要让本场兽医与对方兽医沟通讨论,商定一套适宜的隔离与本土驯化计划,确定隔离期、检测与免疫接种需要。
2、隔离舍
规划设计
在猪场设计中,隔离区最好坐落在生产区的边界之外。隔离舍与大群之间的理想距离是4.8公里,但至少要达到400米。从布局上应考虑主流风向和表水径流,确保不会将污染从隔离设施带到大群。
管理
场区内基础设施设备和建设要符合管理要求,生产工作须科学化、养殖记录要规范化,区内的猪群要有可追溯标识。按照全进全出模式运营,所有引进种猪都应与大群隔离不少于八周,其中四周完全隔离,在第四周时由兽医对猪进行采血检测,检测结果出来之前任何动物都不得从隔离舍转出。
3、生产流程
各单位应采用全进/全出生产系统,以降低饲养环境中的病原水平。当病原水平高的时候,这种系统能够降低发病风险。而且,还能防止疾病从高日龄猪只传给小日龄猪只,从而改进猪场的健康状态和生长速率。
4、猪舍布局
在中国养猪建设过程中,根据规模大小,可分为一点式、两点式、三点式或多点式布局。较小规模的猪场可根据土地面积大小设计一点式,这样管理比较方便;大规模的猪场(如超过2400头母猪的猪场),可根据管理要求设计两点式或三点式,每个区域布局可根据主风向把保育区放在上方向,其他饲养区域可布局在下风向。
5、封闭猪群与扩繁
封闭猪群是生物安全的关键要点之一,可以将疾病入侵的风险降至最低,保障舍外环境对猪只的影响,有利于舍内小环境的调节,给猪只提供舒适的环境要求,有助于猪群内部健康状态的稳定。
6、环境控制
当前建设的猪场均为密闭性猪舍,因此猪舍内部的环境对猪群的健康和生物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在猪舍的环境系统设计上,猪舍环境控制系统是一个整体,应当根据猪只的生活习性和对环境的要求综合考虑栏体设计、地板设计、空间设计、排污设计、房舍结构等一系列因素。从而确保猪舍空气的良好,给不同阶段的猪群提供最佳适宜的温度。
7、供料方式
料塔是生物安全中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因此在猪场供料方式设计上尽可能将料塔设计在场外靠近猪舍的地方,饲料运输车不进入猪场。同时定期清空、清扫料塔,确保料塔保持密闭、干燥。建议:有条件的猪场可以采用集中供料的输料模式,从供料环节减少生物安全隐患。
8、消毒
生物安全措施应着重考虑设施和设备的卫生。应当系统地对猪场进行消毒,包括:猪群内正在使用的设备的清洗消毒、场内使用的车辆的清洗消毒和人员进出猪舍的消毒等。消毒过程包括:喷雾消毒、清洗(人员需要洗澡),再用合适的、高效的消毒剂按照标签说明进行消毒。
9、人员
尽管最容易传播疾病的方式是猪只的转群,但通过猪场人员造成的疾病引入的风险也很常见。要想降低经人员引入疾病的风险,必须对猪场员工进行系统生物安全的培训并严格要求,从人员角度最大限度确保生物安全。
10、出猪台设施
在猪场的生物安全体系中,出猪台设施是仅次于场址的重要的生物安全设施,也是直接与外界接触交叉的敏感区域,因此,建议建造出猪台时需:
划分明确的出猪台净区和脏区;
出猪台的设计应保证冲洗污水不能回流猪舍;
建造防鸟网和防鼠措施:
保证出猪台每次使用后能够及时彻底冲洗消毒;
出猪台应设计在猪场下风向或距离生产区更远的区域。
内部生物安全的目标是控制猪场已有疾病的扩散,尽可能降低这些疾病的发病率,外部生物安全的目标是维持猪群良好的健康水平,避免新的病原侵入猪群。以下将详细解读猪场外部生物安全措施。
生猪养殖项目计划范文
随着洋猪肉的大举进入国内市场,这从一定程度上迫使国内生猪养殖行业不得不进行升级,相关生猪养殖上市公司将向规模化和集约化转变。生猪养殖上市公司一览1. 新五丰(600975):公司生猪年产能达到30万头左右,年供港澳市场生猪出口配额在30万头左右,占有港澳市场的五分之一。2. 罗牛山(000735):公司年出栏优质种猪6万头、优质商品猪50万头。3. 顺鑫农业(000860):公司两大核心产业为猪肉业务和牛栏山二锅头业务。4. 老白干酒(600559):公司2009年销售商品猪21175头、种猪12843头。5. 高金食品(002143):公司是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已形成年机械化屠宰生猪420万头能力。6. 雏鹰农牧,公司主业包括商品仔猪、二元种猪、商品肉猪和家禽养殖,其生猪销售量2009年为48.38万头;公司2010年至2014年生猪销售计划分别为70万头、110万头、160万头、240万头、360万头。TAGS标签:生猪养殖上市公司
生猪养殖实施方案表
一是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根据资源特点和生产现状,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种养互促,绿色高效”的原则,调整优化畜禽产业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推进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以生猪、肉鸡养殖为抓手,按照“品种优良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打造一批生猪、肉鸡养殖标杆企业和示范场,引领带动全区畜禽规模化饲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是延伸畜牧产业链,做大做强畜产品品牌:依托品牌,引导发展林下生态养鸡,鼓励开辟精深加工业务,扩大冷链配送服务范围,加快畜禽产品“两品一标”认证,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是探索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模式: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加快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步伐。科学布局,高标准谋划,打造一批种养综合利用的良性循环示范片。推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开展组织化生产,提升养殖场抗风险能力。建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平台。
四是引导建立务实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一协会两公司”,即“畜禽行业协会”、“农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和“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及畜禽服务机构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畜禽行业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研讨、合作平台,积极组织畜禽行业之间标准化管理与发展畜产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推进畜禽行业标准化建设。
生猪养殖场实施方案
国家对养猪场有7项补贴和补助。
1、标准化养殖补贴。
这个是针对比较大的养猪场的,说是补贴,其实更多的是奖励。但并不是所有的规模化养猪场都能拿到,需要是那些标准化的,在环保、节约和清理粪污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养猪场才能拿到。
2、养猪良种补贴。
对于那些使用优良种猪对养猪场的生猪品种进行改良的养猪场,由国家发放补贴。这项补贴主要是为了保护种猪资源,提高猪的疫病防控能力和生产效率等,从而促进生猪品种的不断进步革新。理论上说,自繁自养的养猪场都有机会拿到这种补贴。
3、养猪保险。
严格来说,这不算是一项养猪补助,但对于养猪场来说意义比较大。养猪人可以买一些养猪的保险,比如行情保险,育肥猪保险,母猪保险等等,当风险发生时,养猪人可以获得赔付。这项保险,农村合法的小养猪场也有资格购买。
4、生猪育种补助。
这个补贴主要针对的是比较高级的育种场,一般养猪场,不管规模大小,都没有资格获取这项补贴。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于养殖中病死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猪场,每头猪可以获得80元补贴,这个农村小养猪场也可以获得。屠宰过程中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每头可以补贴800元。
6、生猪扑杀补偿。
由于一些疫病而被强制扑杀的猪,养猪场无论大小,都应该对养猪人进行补偿。
7、免费疫苗发放。
对于一些常见疫病,国家提供免费的疫苗帮助养猪场进行防疫。养猪场不论规模大小,养猪人都有资格免费领取。
生猪养殖发展计划
第一章 总则萊垍頭條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萊垍頭條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萊垍頭條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萊垍頭條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萊垍頭條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頭條萊垍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條萊垍頭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萊垍頭條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頭條萊垍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萊垍頭條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萊垍頭條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頭條萊垍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條萊垍頭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萊垍頭條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萊垍頭條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頭條萊垍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萊垍頭條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頭條萊垍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萊垍頭條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萊垍頭條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垍頭條萊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條萊垍頭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頭條萊垍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萊垍頭條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垍頭條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頭條萊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條萊垍頭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條萊垍頭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條萊垍頭
第三章 监督管理條萊垍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萊垍頭條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萊垍頭條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萊垍頭條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條萊垍頭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條萊垍頭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萊垍頭條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條萊垍頭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頭條萊垍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條萊垍頭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萊垍頭條
第四章 法律责任垍頭條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垍頭條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頭條萊垍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萊垍頭條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萊垍頭條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萊垍頭條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頭條萊垍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垍頭條萊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條萊垍頭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萊垍頭條
生猪养殖技术指导内容与计划
如今回乡创业的热情高涨,许多人都在挑选创业项目。我亲戚家在山林里放养了土猪,收入不错。因为土猪肉营养价值高、口感好,所以价格要比普通猪肉贵几倍。
建议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创业者可以考虑放养土猪的项目。
方法/步骤
土猪怎么养殖呢?首先,得知道土猪的生长周期至少是一年,要比圈养猪的周期长几倍。只有吸收了四季精华的猪肉才有味道。
其次,土猪的活动范围一定要大,这样能让猪在运动的过程中既然充分生长,自然产精肉量占比会更高些。通常要和村委会签个若干年合同,把一大片荒山包下来作为猪的活动场地。
得有专人负责白天把猪赶出猪圈,晚上让猪回猪圈休息,定点还得给猪喂食,注意要用天然食材。
猪所在的野外也可以种植一些地瓜,猪草,果树等,增加猪食的多样性。同时猪的粪便可以帮助植物生长,形成良性生态循环。
光是野外的食物还是不够的。土猪回到猪圈后要调制用玉米,黄豆和麦麸混合的天然食料铺在平地上喂养。
总之,土猪的生长要求饮食尽量纯天然,养护中让猪靠自身运动保持健康,尽量不要打抗生素,这样才能保证猪肉的品质。
养得好的农户据说每只猪成本在三千元左右,这样的猪在市场上四五千元,利润是相当可观的。不过劝大家最好掌握了规律以后再提高产量,任何投资都可能有风险的。
生猪养殖管理计划方案怎么写
养猪防疫最关键,要想把猪养好首先防疫最重要,作为猪场我们应该如何做好防疫工作呢?小洋总结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防疫有哪些
防疫工作主要为育种、疫苗、保健、消毒、卫生等,防疫工作不能马虎,每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猪场正常生产效益最大化。
育种条件有哪些
猪场不管外购还是自己育种条件非常高,健康度高的猪群才能利于后期饲养管理,严格消毒隔离确保不能感染其它猪群。
疫苗防控不能忽视
猪场疫苗接种预防最关键,应当按照猪只日龄大小注射不同疫苗,提高猪抵抗能力,减少疾病发生,提高猪健康度,让猪场有个长期发展。
保健应该这样做
根据猪或者天气情况,给出不同药物保健,应当定期做好猪群饲养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猪场出现重大损失。
消毒方式方法要做好
猪场消毒很重要,定期进行猪场内外、过道、栏舍等全面消毒,必须使用酸碱消毒液交替使用,才能有效解决细菌感染,确保猪只安全,健康成长早日出栏。
卫生每日清扫干净
猪场每日粪便多,应该每天清扫干净,及时处理粪便对猪场伤害,引起疾病对猪群损害,必要时可以进行圈舍冲洗,保持空气流通,环境干燥,减少疾病发生。
以上是小洋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来交流和学习,你也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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