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污染有什么影响,水产养殖对海水污染
水产养殖水体污染
什么是水污染指示生物? 定义:指示生物又叫做生物指示物,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能通过其特性、数量、种类或群落等变化,指示环境或某一环境因子特征的生物。
指示生物如何指征水污染? ■行为特征 大量研究表明,在人为设计污染水区和非污染水。
指示生物法有何优点? 用指示生物测评水污染有许多优势。以测评污水处理厂净化能力为例。
指示生物法有何缺陷? 利用指示生物可以对水体污染程度作出综合判断并进行定性分析。
水产养殖废水水质
近年来,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和大规模扩张,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主要表现为养殖过程中的饲料污染、渔药污染、养殖废水污染、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合理等。
饲料污染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饲料是促进水产动物生长的必需物质,但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投饵方式不仅会造成饲料的浪费,也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我国水产养殖者大多采用的是生鲜饲料,这种饲料不仅营养丰富,而且价格低廉。
渔药污染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者为了防止鱼病通常会投放一定量的渔药,据统计,我国使用的渔药主要有恩诺沙星、阿维菌素、二氧化氯、氟苯尼考、聚维酮碘、戊二醛苯扎溴铵、氟苯胍、孢虫净、地克珠利、环烷酸铜等,科学合理地用药不仅能够保证良好的防治效果,也能够降低药物施用对水环境的影响。
养殖废水污染
目前,我国尚缺乏水产养殖业统一的废水排放标准,养殖者为了规避治污成本,通常不会采用循环水养殖系统和水体净化技术对废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而直接将废水排放到周边水域,如果长期排放含有大量污染物质的养殖废水,则会导致接纳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和厌氧状态,甚至会使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发生改变,引发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根据农业部的调查结果显示,仅太湖流域的养殖池塘每年向外排放的总氮含量就高达 10千克/亩。
水产养殖的污染
辛硫磷是水产国标杀虫药里的2个品种的主要成分,一直广泛用于鱼类养殖中。
夏季用辛硫磷具有杀虫和灭菌的双重功效,在配合戊苯液的情况下使用,可以有效治疗鱼类爆发性出血病。
油状液体,碱性介质中、高温、光照容易分解。
有机磷杀虫剂,是丝氨酸蛋白酶的不可逆抑制剂。对胆碱酯酶有强烈的抑制作用。造成乙酰胆碱在体内大量积累,使神经兴奋异常,引起寄生虫肢体震颤、痉挛、麻痹而死亡。本品易降解,对环境污染少。
养殖业对水体的污染
鱼类是水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适当养鱼对保证水质是有利的;渔业水产养殖是水库效益的一部分。 水库养殖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集约化养殖”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大规模”和“高密度”为特点,污染来自于饲料残饵及养殖业用药。
水质污染,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养殖者自身效益,另一方面,《水污染防治法》有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水产养殖排污标准。“为深入推进水环回境综合治理,以实答现养殖和环境协调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工厂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改变目前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的空白状态,让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
水产养殖水体污染防治条例
居民发现化工厂污染饮用水时应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中国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和六十六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并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与此相关的监管责任。
化工厂污染饮用水的投诉方法:
1、当自来水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告知居委会、物业部门和周围邻居停止使用。
2、用干净的容器留取3至5升水作为样本,提供给卫生防疫部门。
3、不慎饮用了被污染的水,要密切关注自己的身体有无不适。如果出现异常,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4、接到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水污染问题被解决的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复使用自来水。
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
洪水调蓄功能减退
洞庭湖由于大量的泥沙淤积,导致湖泊萎缩,调蓄滞洪功能降低.1949年以来洞庭湖容积减少量相当于三峡工程总库容(235亿立方米)的50.6%,调节库容(89亿立方米)的1.3倍,与1949年相比,减少40.6%.与此相应,50年代多年平均削减洪峰流量值达13246立方米/S,占入湖洪峰流量的27.7%;80年代以来进一步下降至5660立方米/S,占入湖洪峰流量的15.6%,削减调蓄能力仅相当于50年代的50%。
生态破坏与污染仍然存在
——20世纪50-70年代曾大量围湖造田,累计围垦面积约1933平方公里,导致湖泊面积萎缩,生态失调.
——乱捕滥猎猖狂,有的结成团伙,配备先进设备,使用火力威猛的大抬铳.湖里“迷魂阵”遍布,电捕船横冲直撞.
——造纸行业是洞庭湖区主要污染行业,年排放的工业废水、COD、BOD5占湖区年排放总量的49.6%、81.7%、79.13%.大量的小造纸厂基本上没有进行污染治理,继续向湖区周围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水体环境质量.
——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比较严重.农药、化肥仍在大量施用,蓄禽养殖污染面广量多.生活污染是污染大户,排放的污染物占湖区总量的40%-50%.
富营养化日趋突出
——洞庭湖外湖的富营养化在湖泊过水能力很强的情况下,仍由10年前中一贫营养状况发展到了现在的中一富营养状况.
——内湖由于水体交换慢,各种营养物质来源广,富营养化比较普遍.加上人工水产养殖发展迅速,加速了湖泊的富营养化进程,大通湖就是如此.
生物多样性下降
——1916年首先在洞庭湖发现的白鳍豚,由于泥沙淤积,君山与下飘尾之间水位变浅,使其活动受到限制,现已难觅踪迹.
——银鱼是洞庭湖的名贵鱼类,1928年产量达到90吨,现不足2吨.
——胭脂鱼、鳗鱼等重要保护物种越来越罕见.
——斑嘴鹈鹕、大天鹅等20世纪50年代常见的鸟类,近年考察中很少发现.
——蛇类等被大量捕杀,导致东方田鼠等有害物种泛滥成灾.
——局部区域由于污染的缘故,水生生物几乎绝迹,如20世纪90年代沅江的塞南湖,汉寿的蒋家咀等水域.
血吸虫病疫情回升
洞庭湖区现有流行区人口336万,血吸虫病人22.4万,病畜近5万头,有螺面积3915万公顷,占全国现有钉螺分布面积的52%.且泥沙淤积,洲土不断扩大,每年有螺分布面积还以60万公顷至90万公顷的速度增长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发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后,应先立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养殖业水污染
践行低碳经济,提倡环保建设.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3、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5、身边小事.哪怕如扔纸屑一类的小事也不能忽视.毕竟,一个很完美的城市不会容忍这些.一般措施1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2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3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4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5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7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8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9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10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11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工业水污染防治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2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3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3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城镇水污染防治1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3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1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3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4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5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水污染防治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2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3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4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水产养殖企业水污染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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